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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工業學院成人高等教育學籍管理規​定
2022年09月19日     (點擊: )

 

太工院發〔2022〕129号



太原工業學院成人高等教育學籍管理規定



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加強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學籍管理工作,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,提高教育教學質量,培養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更多的合格人才,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(教育部令【2017】第41号),結合《太原工業學院學籍管理規定》,特制定本規定。

第一章 入學、注冊與學籍

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政策錄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,須持《新生錄取通知書》、準考證、身份證等材料,在規定的時間内到學院繼續教育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。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,須事先請假,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周,未請假逾期不報到者,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。

第二條 新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學者,需持相應證明,經本人申請報學院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,于下學年開學前按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入學手續。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,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。

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,由學院按規定進行審查,入學時使用的姓名、考生号、身份證号、民族等基本信息,均以成人高考報名信息有關材料為準,本人不得更改。對不符合招生錄取政策、弄虛作假、徇私舞弊的,經查實後,取消入學資格。

第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,不得具有雙重學籍,否則取消學籍。

第五條 每學年開學前,學生須按《太原工業學院繼續教育收費管理辦法(試行)》繳納相關費用。開學報到時學生憑交費憑證和《學生證》到繼續教育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。

第六條 已經注冊的學生,由繼續教育部建立和管理學籍檔案。學籍檔案包括:考生信息表、學習成績單、畢業生登記表以及其它應予歸檔的材料。

第二章

第七條 高中起點本科各專業的學制為5年,學習總年限不得超過7年。高中起點專科各專業學制為3年,學習總年限不得超過5年。專升本各專業學制為3年,學習總年限不得超過5年。

第三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

第八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按照培養方案、教學大綱的要求,重點考查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和技能的運用能力。

第九條 學生每學期考核不合格的課程,可參加補考。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,考前需遞交個人申請,經審核批準,可以緩考,緩考成績按正考成績記載。

第四章 學籍變動

第十條 學生申請轉學,須經學院同意後,自行聯系轉入學校,由轉入學校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,并出具同意轉入證明後,由學院開出轉學證明并報省教育廳備案。

第十一條 學生轉學依國家相關規定辦理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申請轉學:

1.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;

2. 應予退學的;

3. 畢業年級的;

4. 無正當轉學理由的。

第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應當在同科類同層次的前提下申請,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轉專業的,向學院提出申請,由學院報省教育廳批準、備案。辦理轉專業為第一學年末提出申請。

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申請轉專業:

1.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;

2.應予退學的;

3.在校期間受過紀律處分并在處分期間的;

4.已轉過專業的;

5.經學院認定不适合轉專業或無正當理由的(如未繳清學費及其它應繳費用,未及時注冊的)。

第五章 休學與複學

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,可以申請休學:

1.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或指定醫療單位診斷,需停課治療休養的;

2.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,需較長時間脫離學習的;

3.因特殊原因,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的。

第十五條 學生休學須由學院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,由學院發給休學通知書。逾期不辦休學手續者,按自動退學處理。

第十六條 學生辦理休學,一般以一年為期、一次為限。确有特殊情況者,經單位證明,學院批準,可一次連休兩年或辦理兩次休學,每次一年。

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,要在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内,向學院申請複學,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,經學院批準後,辦理複學手續。複學學生一般随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。

第六章 學籍處理及紀律處分

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予退學:

1.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逾2周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;

2.因病休學期滿,經複查身體不合格者;

3.經指定醫療機構确診,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學習者;

4.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;

5.超過學院規定注冊時間2周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;

6.本人申請退學的;

7.經學院動員,因病應休學而未休學,且在一年内缺課超過一年内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;

8、在學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。

第十九條 對于發生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及學院紀律等不良行為的學生,視其情節輕重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。

第二十條 學生對紀律處分有異議的,可在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,學院不再受理。

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,進行複查并作出複查結論告知申訴人。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,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。

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院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。

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:

1.違反憲法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、破壞安定團結、擾亂社會秩序的;

2.觸犯國家法律,構成刑事犯罪的;

3.受到治安管理處罰,情節嚴重、性質惡劣的;

4.畢業論文存在抄襲、篡改、僞造或者代寫論文、買賣論文等學術不端行為,且情節嚴重的;

5.違反學院規定,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;

6.侵害其它個人、組織合法權益,造成嚴重後果的;

7.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,經教育不改的。

第二十二條 學生自願申請退學,應填寫退學審批表,經繼續教育部審查同意後,報主管院長批準。

第二十三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:

1.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在最終決定生效後的10個工作日内辦理相關手續;

2.開除學籍、取消學籍、退學的學生,均不得申請恢複學籍。

退學和開除的學生,對學籍處理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籍處理決定10日内,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,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裁決。過期視為接受處理規定。

第七章 畢業、結業、肄業

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内,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,達到學院畢業要求,準予畢業。由學院按規定向省教育廳申報畢業證書電子注冊,畢業證書經電子注冊後向學生發放。

第二十五條 在規定年限内未按培養方案完成學業者,當年頒發結業證書。結業後2年内,由本人申請,學校準予補考,補考時間一般安排在學期未進行。補考合格者,換發畢業證書,畢業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。

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滿一學年以上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退學的(不包括開除學籍者),由學院發給肄業證書,并出具已結業課程的成績證明。學習不滿一年者,不發肄業證書。

第八章 學士學位授予

第二十七條 根據《太原工業學院成人高等教育授予本科學士學位實施辦法(試行)》規定執行。

第九章

第二十八條 學生對學院所發的畢業證書、學位證書等應妥善保存,如有遺失,一律不再補發。确需證明學曆的,經本人申請,繼續教育部審核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。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十章

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适用于太原工業學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生。

第三十條 本規定于發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,以本規定為準。如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沖突,以國家規定為準。

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繼續教育部負責解釋。







太原工業學院

     20229月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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